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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处置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废物处置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或间接感染性、有毒性的废物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件1。 
  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本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建立医疗废物台账。 
  (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存放、转移的岗位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制订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建立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存放、转运台账。详细记录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医疗废物种类、产生量、收集时间、转移等内容,各个环节交接人员应按规定签字确认。台账记录装订成册,形成统计报表,每月向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和环保、卫生部门报送。 
  (三)制订医疗废物暂存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接受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四)制订医疗废物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向卫生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接受卫生部门监督检查。凡在医疗废物收集、转移、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制订医疗废物泄漏、扩散和丢失报告制度。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发生泄漏、扩散或丢失,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并立即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三、严格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规定,使用黄色有标识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使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一)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要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暂存医疗废物。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的,应设立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相关要求。 
  (二)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暂存医疗废物,并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相关要求。 
  四、加强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管理 
  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要严格按《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GB19217),采取符合相应规定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置单位要积极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主动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登记报表制度 
  1.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见附件4),按时报卫生、环保主管部门。 
  2.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填报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的年报表(见附件5),并于每年1月份向卫生、环保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表。 
  (二)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医疗废物的转移和处置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采用简化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见附件2)管理。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见附件3)管理。 
  (三)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更换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擅自处置超出环评批复的危险废物。 
  (四)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 
  根据就近集中处置原则,各医疗机构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与南充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处置协议,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并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书、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凭证上报卫生、环保部门备案。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交南充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各医疗机构原已与泸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的处置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终止。 
  南充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作为全市唯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设立专门环保管理的科室、落实专职环保人员,按规定对医疗废物高温灭菌消毒效果进行监控和检测;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落实事故应急池、消毒液贮存点围堤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排查环境风险、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协同做好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的工作状况;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台账建立、记录和上报情况;牵头不定期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查验医疗废物处置落实情况,对未缴纳当年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医疗机构,不予颁发或年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物管理各个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存在随意丢弃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资质处置单位处置,以及非法回收利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法严肃查处。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机构当年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签订处置协议和按时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的单位,不予核发和年检《排污许可证》;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监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内部与周边环境状况。 
  (三)发改部门负责完善医疗废物收费政策,根据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文件规定,核定全市医疗废物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四)质监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有医疗废物塑料制品非法流入企业,应及时查处,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工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非法无照从事塑料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违法行为。 
  附件: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3.医疗废物运输登记卡 
     4.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 
     5.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