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29
县区卫生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市直企事业、民营及个体医疗机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解决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北海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6月28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我市医疗废物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的无害化处置。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是北海市唯一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承担我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北海市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仅限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所列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仍由产生单位直接交由火葬场火化;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必须单独存放,并交有处理此类危险废物资质的环保单位处置,严禁医疗废物混放,严禁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医疗废物中。
(二)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须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所列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进行分类、分装封口,存放于防渗漏、防穿透的医疗废物暂存容器内,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按规定派人员上门将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实施要求
(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提供联系电话。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二)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同时,必须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和运输工作,禁止买卖或遗失医疗废物,不准撒漏,防止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收运制度,防止医疗废物在产生、运输或处置过程中流失或产生二次污染,严格按国家专业技术政策进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须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宣传、协调工作,做到按规定专车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运输车辆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用收运专用车辆运载其他物品。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每季度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情况报告。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具体由各县区卫生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组织实施。县级以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比较分散,医疗废物集中收集难度大,各地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可考虑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各企事业、民营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主要由辖区卫协会组织实施。
(六)市县卫生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暂扣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依照北海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问题的通知》(北价费字〔2011〕4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按定额计收:150元/户/月的标准进行收费,按季缴纳,每季第一个月1至5日前将医疗废物处置费打入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账户内,每季的第一个月10日后将停止对没有缴费单位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同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将停止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的名单及时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尚未将医疗废物交由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集中处置的单位,务必于2012年4月1日前缴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以银行收费单作为凭证),并将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处置收款单位账户:
户 名:北海市隆中环保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
帐 号:45001655110050703562
每次银行缴费的凭证上须在用途栏上注明缴费单位的名称,并妥善保管,以作为年度校验的凭证。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