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医疗废物实行全集中处置
发布时间:
2022-09-29
中国环境报讯 辽宁省锦州市近日规定,全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均要交由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原有的自行处置设施将依法予以淘汰。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据了解,目前锦州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一般采取焚烧等自行处置方式,这种分散处置由于受到焚烧规模和工艺等因素的限制,处置水平较低,易产生烟气、恶臭、灰渣、二恶英等二次污染。另外,由于监管不严格导致医疗废物流失和混入普通生活垃圾的现象也有存在,给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带来潜在危险。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锦州市将医疗废物监管纳入重要日程,于2010年底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11年9月经省环保厅批准试运行,2012年8月取得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近日,市政府又制定出台了《锦州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作为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依法监管的依据。
按照《办法》要求,全市医疗废物实行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有偿处置,由卫生和环保两部门联合实施监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卫生防护和疾病防治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暂时贮存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管,对“医废标识、转移联单、登记卡、台账、暂存设施”等开展常态化巡查,对到期仍不履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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