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
2022-09-29
从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强化了政府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对医疗废物的源头管理,同时健全了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应急处置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之一,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将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要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和运送医疗废物,禁止与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混装。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收集医疗废物,每天不少于一次。此外,还要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实行委托处置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信息管理制度。对有违约行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办法》还规定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理措施;对于在运送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意外,流失、泄漏、扩散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感染性医疗废物等情况,《办法》均作出相关规定。
作者:莫雪